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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沈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且该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沈某某主张该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权益及相应收益。曹某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且沈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沈某某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商铺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曹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并提及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曾有家庭暴力行为,虽非本案直接争议,但作为背景证据提交。曹某某提交了商业评估报告及交易背景说明,否认恶意转移。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资金流向,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财产分割的约定;二、曹某某向沈某某支付商铺转让款的一半作为财产分割款;三、驳回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即使已办理离婚登记,若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法院对“明显低价转让”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