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胡某某原系夫妻,为逃避胡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曹某某所有,债务由胡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胡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曹某某遂以“虚假离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影响财产分割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执行裁定书作为书证,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胡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财产变动轨迹及债务产生时间,确认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事实不变,但共同财产按原比例重新分割,胡某某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三、未成年子女由曹某某直接抚养,胡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兼顾了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