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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某主张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于某提交了一段家庭内部监控视频,显示朱某曾推搡其致其轻微擦伤。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支付补偿款,但朱某未履行。于某认为朱某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朱某辩称视频系偷拍,且伤情轻微,不构成法定家暴情形,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无新证据提交,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于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力,以及朱某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过错认定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认定的严格标准,强调轻微肢体冲突若未达到法定严重程度,难以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对类似家事纠纷的证据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