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李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李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马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凭证,遂起诉要求分割。李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马某某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仅因疏忽未列入协议,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共同财产,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非军人配偶权益的保护界限。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存款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该款项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离婚时未分割。被告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性质为个人财产。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法院遂依法转入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存款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双方已协议离婚,若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财产分割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