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被告名下某银行理财账户。2023年,谭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账户存在大额资金,遂起诉要求分割。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原告。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结余及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是否视为放弃分割,以及该笔资金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财产鉴定意见,证明涉案资金为婚内共同财产且被遗漏。被告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聊天记录,主张款项性质及已告知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确认涉案资金大部分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离婚协议中确实未对该特定账户作出处理,符合“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于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2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列明财产的处理规则,即未明确放弃的遗漏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