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原系夫妻,马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存款平分。2023年,郭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包含一套位于某市的商铺及相应租金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郭某主张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马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分割权利。因涉及军人婚姻及继承财产认定,双方争议较大,诉前调解未果,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的继承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郭某提交了马某父亲死亡证明、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租金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该财产存在及价值。马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继承权公证书,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遗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该继承行为发生时间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效力,并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商铺归原告郭某所有;二、原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即未披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协议概括性条款而自动丧失分割权。同时,厘清了军人婚姻中继承财产的性质认定,对处理涉军离婚及遗漏财产分割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