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互不追究。2023年,高某在整理于某旧物时,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50万元的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高某认为于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于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个人婚前债务,并非隐匿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明确“无其他争议”,主张驳回高某诉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款项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协议内容。被告于某提交了还款协议及债权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用途。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双方就财产性质存在较大分歧。鉴于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涉及专业财务鉴定及法律适用争议,法院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原告主张被告隐匿财产,但在诉前调解及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或达成庭外和解而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这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应充分收集证据,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也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