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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王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李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王某以协议中“子女名下份额由李某代管至成年”条款存在歧义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擅自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履行过户义务并交付房屋。双方对“代管”是否包含“所有权保留”及“租金归属”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财产分割方案的最终落实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离婚调解书、房屋权属证明及王某擅自出租的视听资料(含租赁合同及收款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王某违约。王某辩称条款解释存在争议,申请对协议条款进行解释。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书面审查与调解,重点厘清“代管”的法律含义及租金处置问题。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至李某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王某已收取的租金由李某代为保管,专项用于子女教育及生活支出;后续房屋出租事宜须经李某书面同意。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执行阶段的解释规则,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财产分割执行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执行僵局,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财产权益,又确保了子女利益最大化,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