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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沈某某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沈某某未按约定配合谭某某行使探视权,反而通过变更居住地、切断联系方式等方式阻碍探视,导致谭某某长期无法见到孩子。谭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探视权条款。执行过程中,沈某某辩称谭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具体履行方式及执行边界,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探视权落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申请人沈某某恶意阻挠探视。被申请人沈某某提交了其日常照顾孩子的视频资料及社区证明,主张谭某某探视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虽具法律效力,但探视权的执行具有人身属性,不宜采取强制手段直接对子女或抚养方的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执行。鉴于沈某某提出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双方对探视方式存在根本分歧,法院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争议,故对谭某某要求强制履行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即探视权涉及人身关系,不宜直接强制执行。裁判启示在于,当探视权履行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案诉讼解决,而非简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以平衡父母权利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