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陆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后育有一女,孩子尚处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陆某因婚内出轨过错,需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款共计2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在协议签署后,陆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且拒不配合房产变更手续。麻某在多次催告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及协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且涉及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裁判。原告麻某主要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被告未付款)以及孩子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处于哺乳期)。被告陆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但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告违约事实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陆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补偿款共计18万元;二、被告陆某于款项付清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在再审程序中,法院仍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维护了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家庭矛盾的最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