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高某某涉外离婚虚假离婚逃债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国内的多处房产及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焦某某所有,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然而,离婚后双方仍共同居住,且焦某某迅速将主要资产转移至境外。债权人发现该异常后提起诉讼,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焦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高某某在后续程序中承认双方仅为规避债务而办理离婚登记,实质婚姻关系并未破裂,该行为构成虚假离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离婚效力。高某某则提交了双方婚后的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照片及资金流向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关系,且财产转移行为具有明显的逃债恶意。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证据链,确认了双方恶意串通的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双方同意恢复对原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优先用于清偿涉案债务;高某某配合办理相关资产解冻及过户手续;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自始存在争议,但就财产处理达成最终和解,不再另行提起离婚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再审改判或调解)、第二百条(再审事由)。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并非法律上的真实离婚,若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恶意转移财产,相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登记,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漏洞损害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