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董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董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彭某,存款归董某。2023年,董某发现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含董某孕期)隐匿了一笔50万元的定期存款,该款项未列入离婚协议分割范围。董某认为彭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笔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彭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算,不存在遗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该款项存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且未分割。彭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资金流向说明,主张款项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董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若当事人无法充分证明被隐匿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且非因重大误解遗漏,法院将严格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隐私保护及孕期妇女权益平衡的审慎态度,警示当事人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避免后续诉讼风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