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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海外工作便利,将一笔50万元的共同存款转入其控制的境外离岸账户,并在离婚协议中刻意隐瞒。该笔资金未列入财产分割清单。张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李某辩称该款项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境外存款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境外账户开户信息及公证认证的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资金流向及性质。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款项性质及协议完整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向张某支付该笔遗漏共同财产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被告李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掩盖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资产的情形,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与资金流向,认定隐瞒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对打击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