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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在哺乳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男方补偿款。然女方在哺乳期届满后,以男方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主张协议中“配合过户”为付款前提条件。男方遂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付款义务与过户义务是否存在履行先后顺序,涉及涉孕期或哺乳期特殊保护背景下的财产分割条款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陆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函作为书证,证明被告韩某未按约付款;被告韩某提交房产登记信息及沟通记录,主张原告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履行抗辩权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中,若无明确约定,金钱给付义务与财产过户义务通常视为同时履行或无严格先后顺序。同时,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主处分权,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履行顺序,避免歧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