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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债务由各自承担。2023年,彭某发现离婚时遗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某银行理财产品,遂起诉要求分割。同时,朱某抗辩称该理财产品对应的资金来源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一笔共同借款,该债务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主张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并请求在分割财产时予以抵扣。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财产的认定及未列明债务的清偿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理财产品购买凭证,证明财产遗漏事实。被告朱某提交了借款借条、转账记录及还款凭证,主张存在未披露的共同债务。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债务性质展开质证,法院未组织开庭,仅依据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同时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严格标准。在离婚协议未明确列明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权利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难以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直接抵扣,体现了保护非举债方权益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