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离婚时约定,沈某需将名下某房产过户至谢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后,沈某以谢某处于哺乳期为由,主张该房产涉及家庭唯一住房及子女居住权益,且谢某未妥善安排居住问题,故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双方对协议效力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提出的履行抗辩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及书证;沈某提交了居住状况证明及哺乳期相关医疗记录,试图证明履行障碍。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沈某抗辩理由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虽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财产归属,但在涉及特殊群体(如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居住权益时,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协商或撤诉,以实质化解矛盾,避免机械执行引发新的社会冲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与柔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