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随后回国定居。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但原告主张协议遗漏了被告在境外持有的一处房产及相应存款。原告称该财产因涉及隐私及跨境取证困难,离婚时未予披露。现原告以被告隐瞒重大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被告辩称该财产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该财产的存在及价值。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对方隐瞒境外财产,需提供初步证据。若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财产性质为共同所有,法院将驳回诉请,以维护司法效率及既判力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