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账户,账户内尚有未分割的股票及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王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辩称该股票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王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需审慎认定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提交证券交易流水、开户信息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遗漏财产存在及权属。被告李某提交资金流向证明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股票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庭对电子数据进行了技术核验,确认股票交易记录与婚姻存续期间重合。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遗漏财产分割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财产确属婚内共同所得且未协议放弃,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认定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体现了司法对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