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郭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中国籍)与郭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郭某需在一年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郭某长期滞留境外,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亦拒绝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李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中的协议履行及子女权益保障,郭某缺席答辩,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书面证据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被告郭某未出庭,但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一份关于子女居住状况的鉴定意见,主张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被告未履行义务的证据链,结合鉴定意见中关于子女实际生活状况的描述,对被告抗辩理由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拖欠的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可诉性,即便一方身处境外,国内法院仍可依书面审理认定违约事实。裁判强调了离婚协议的契约精神,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涉外家事纠纷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