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冯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冯某仅支付两个月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产过户至孙某及子女名下。孙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冯某补足拖欠抚养费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问题,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原告孙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告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冯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主张抚养费标准过高。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履行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孙某及子女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强调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法院通过判决强制履行协议,有效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