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徐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徐某某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赵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同时因赵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徐某某请求过错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徐某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且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涉及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未成年子女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赵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过错事实。赵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商铺为共同财产。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及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徐某某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二、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徐某某分得60%份额,赵某某分得40%份额;三、赵某某向徐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四、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遗漏财产分割及过错认定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