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博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博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二人,法院判决二人连带清偿。蒋某履行判决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博某追偿。博某抗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仅具内部效力,且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债务产生,故拒绝承担最终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及其对追偿权的限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内部划分与外部责任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蒋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生效判决书及付款凭证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其已履行连带清偿义务及协议约定。博某提交婚姻存续期间的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蒋某存在过错。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约束力,同时厘清了因一方过错导致债务产生的追偿限制,为处理离婚后债务追偿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过错责任在内部追偿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