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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朱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开设银行账户并持有大量外汇资产,该部分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或分割。博某某主张该部分属于隐瞒的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朱某某辩称该账户资金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争议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境外隐匿财产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范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书面书证(银行流水、离婚协议、境外资产证明),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境外账户开户记录及资金流向证明,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双方签署的无争议确认书。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混同情况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境外账户资产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涉案境外账户资产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隐匿境外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不能对抗一方恶意隐瞒重大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保护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诚信原则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