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系夫妻,曹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发现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冯某某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曹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冯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阅一审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裁判。冯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及双方离婚协议,证明该财产存在且未分割。曹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冯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三、驳回曹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涉军婚姻背景,只要财产确属夫妻共同所有且未在离婚时分割,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二审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为类似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