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彭某诉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然而,2023年彭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外汇存款转移至其境外亲属账户,该笔资金未在离婚时分割。彭某认为该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及赠与亲属款项,与本案无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外汇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的“兜底条款”是否构成对已知财产的放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涉外因素及事实认定复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主要围绕视听资料证据展开,彭某提交了于某境外银行流水的公证认证文件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明于某知晓该笔存款存在且故意隐瞒。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彭某关于分割该笔外汇存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某向原告支付相应折价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无其他共同财产”兜底条款的效力边界。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签署了概括性放弃条款,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不得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