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军人)与赵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赵某,存款平分。2023年,赵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系孙某利用军人津贴及共同积蓄购买,但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孙某辩称该商铺为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赵某当时已知晓。赵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鉴于孙某现役军人身份,案件涉及军婚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且涉及商铺产权登记等物证,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后,双方进入调解程序。原告赵某提交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产权登记信息作为物证,证明财产存在及购买时间。被告孙某提交个人津贴发放记录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法院组织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进行质证,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孙某与赵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商铺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同意将商铺所有权的一半份额无偿转让给赵某,赵某补偿孙某现金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差价平衡;双方确认除上述商铺外,无其他遗漏财产,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在保护军婚稳定性的同时,严格依据证据认定财产性质。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高效解纷的价值导向,为类似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