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徐某,存款平分。2023年,刘某发现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该商铺系徐某通过继承其父遗留所得,但在离婚协议中未予披露。刘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匿部分,要求重新分割。徐某辩称该商铺为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时已明确放弃其他财产权利。鉴于双方曾存在家庭暴力历史,刘某在诉讼中情绪激动,坚持要求对商铺进行价值评估并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所得在离婚协议未提及情况下的定性及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刘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徐某父亲的死亡证明及遗嘱复印件,并申请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商铺价值及权属来源。被告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该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分割。双方围绕商铺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及鉴定意见的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未分割部分;二、被告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商铺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互不追究。调解书送达后,双方签字确认,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提及的隐匿财产,尤其是继承所得,仍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体现了法院在涉家暴背景下,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司法导向,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