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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曹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曹某某隐匿的银行流水及录音,显示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冯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隐匿财产。曹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冯某某提交了曹某某亲属账户的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曹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曹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转账记录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曹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的存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该笔款项由冯某某分得35万元,曹某某分得15万元;3. 曹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支付至冯某某指定账户;4. 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法院通过审查视听资料与银行流水,认定隐匿行为成立,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彰显了法律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