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邓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其父去世遗留一套房产,邓某某作为唯一继承人未告知张某某,亦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该遗产。该房产登记在邓某某名下,属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张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邓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拒绝分割。本案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继承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且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需兼顾子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转入诉讼程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及邓某某父亲死亡证明、继承权公证书,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隐瞒。被告邓某某提交了遗嘱(如有)或法定继承相关证据,主张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该房产取得时间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概括性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张某某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被告邓某某分得百分之四十;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概括性条款的效力边界。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隐瞒此类遗漏财产,另一方有权在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