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冯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周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冯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冯某某以“抚养费包含教育专项支出”为由拒绝支付基础生活费,周某某诉至法院。冯某某主张协议中“抚养费”条款应作扩大解释,涵盖课外辅导等额外费用,且其已履行部分义务。周某某则认为该条款仅指基本生活保障,冯某某的暴力行为及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子女权益,要求明确支付标准并追究违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家庭暴力背景,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报警回执及银行流水,证明冯某某未足额支付费用及存在家暴事实。冯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课外班缴费凭证,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费用包含教育支出。法院重点审查了书面协议的明确性与证人证言(邻居关于家暴的证言)的关联性,组织双方就条款解释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2021年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仅指子女基本生活、医疗及常规教育费用,不包含额外课外辅导支出;二、冯某某须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足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并自次月起按月足额支付;三、鉴于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情节,其探望权行使须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并在周某某或第三方见证下进行;四、双方其他争议事项了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存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应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及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调解对探望权施加合理限制,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解释与权益平衡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