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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离婚后,焦某某发现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交易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亲属账户,导致其无力偿还协议约定的债务份额。焦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调整债务承担比例。高某某辩称债务系个人经营所致,且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解释,以及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对债务清偿责任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虚假合同及亲属账户转账记录等物证,证明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高某某作为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经营账册,主张债务性质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达成和解意向,原告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以及法律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彰显了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家事纠纷的效率,同时也警示夫妻一方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