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条款解释争议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配合过户,张某支付李某补偿款50万元。协议签署后,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条款因未明确支付期限而无效,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判令李某履行过户义务。李某辩称,依据《民法典》及军婚保护原则,该协议实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且电子数据形式的协议存在篡改风险,不应作为有效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电子数据备份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胁迫情形。被告提交了其所在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关于协议条款解释的书面异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进行了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民法典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纠纷中,若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内容合法,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军人身份虽受特殊保护,但不构成随意否定已生效民事协议效力的理由。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化解争议,体现了对契约精神与军婚保护平衡的司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