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博某涉外离婚协议解释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中国籍)与博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博某配合过户。2023年,博某以协议中“房产”定义不明为由,主张该条款仅指房屋所有权,不包括附属车位及室内固定装修,并擅自将车位出租获利。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分割相关收益。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范围,特别是未明确列举的附属财产是否纳入分割范畴。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车位租赁合同,主张协议本意为整体分割。被告博某提交了其在国外居住期间的视频通话记录(视听资料),辩称当时未提及车位,且协议文字表述存在歧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交易习惯,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博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涉案房屋及附属车位的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车位租赁收益人民币五万元。驳回被告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协议整体语境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进行解释,防止一方利用文字歧义逃避财产分割义务,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