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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马某涉军人婚姻假离婚逃债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系现役军人,被告马某为其配偶。2021年,马某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房产及车辆归马某所有,债务由马某独自承担,林某净身出户。该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某发现马某并无实际偿债能力,所谓“假离婚”实为转移资产、恶意逃债。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系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应属无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债务性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再审申诉性质,法院决定进行书面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人催款记录等物证与书证,重点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无真实离婚意愿。被告马某未出庭,亦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串通行为,以及离婚协议是否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双方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就原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车辆重新达成分割方案,按比例分配;三、针对案涉债务,双方同意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配合债权人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二百零七条(再审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揭示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边界。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离婚为名行逃债之实的恶意行为,即便形式上完成离婚登记,实质上的财产与债务安排若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仍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调整,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