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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蒋某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蒋小某由蒋某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同时约定若蒋某再婚,子女抚养权自动转移至麻某。离婚后,蒋某隐瞒再婚事实,长期阻挠麻某探望,并擅自将子女带离原居住地。麻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恢复探望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再婚即转移抚养权”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协议约定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证明蒋某再婚及阻挠探望的事实;蒋某提交了子女生活照片及学校证明,主张维持现状有利于孩子稳定。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结合庭审调查,综合考量子女意愿及成长环境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婚生子蒋小某由麻某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麻某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周周末探望一次;四、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转移抚养权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协议约定与子女实际利益冲突时,以子女福祉为最终裁判依据,为处理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