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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张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探视权一次。离婚后,张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多次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拒绝于某探视,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视。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主张张某违约。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实际履行障碍及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涉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协议严肃性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张某多次无理拒绝探视及变更住址规避探视的事实;被告张某辩称孩子不适应探视环境,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对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于某行使探视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于某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二、被告张某应协助原告行使上述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诉性与强制执行力,强调父母不得以个人意愿阻碍另一方行使法定探视权。法院通过细化探视时间与地点,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也兼顾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契约精神的双重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