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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何某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何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务,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黄某、债务归何某,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即所谓“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何某并未实际承担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黄某发现何某在离婚后仍与第三人同居,且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主张何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以“假离婚”为由主张对方存在婚姻过错并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黄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而非感情破裂,且何某在离婚后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被告何某辩称双方已合法离婚,婚姻关系终止,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丧失。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假离婚”背景下的过错认定问题。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具法律效力,所谓“假离婚”不改变婚姻解除事实。若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转移财产、恶意逃债或离婚后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仍可依法主张权益。本案警示当事人勿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进行虚假离婚,否则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利及信用受损后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