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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中国境内的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徐某某对外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财产归陈某某所有,债务由徐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徐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涉外因素下的财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被告徐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及离婚证复印件,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时存在通谋虚伪表示,旨在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双方同意恢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状态,并同意在扣除必要生活费用后,将剩余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徐某某对外债务;剩余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零一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涉外家事纠纷,既维护了债权安全,又体现了司法对家庭伦理与交易安全的平衡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