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张某系夫妻,张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郭某,法院判决郭某连带清偿。郭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张某抗辩称协议中“债务由男方承担”条款因未明确具体债务金额及债权人,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应属无效或可撤销,拒绝履行。郭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款项及违约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郭某提交离婚协议、生效民事判决书及付款凭证。张某提交部队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关于协议条款解释的鉴定意见,主张条款歧义。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认可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有效性,同意在十日内向郭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涉及军人婚姻,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履行。执行阶段通过调解快速解决追偿纠纷,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