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然而,原告在协议签署后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向原告披露。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被告因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称转账系家庭日常开支及偿还个人债务,否认隐匿意图,但无法提供完整合理的支出凭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曾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电子数据截图及流水明细,证明资金异常流向;被告提交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还款凭证,试图证明转账合理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与家庭日常生活的关联性,并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曹某某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予以追回,并在分割时对该部分财产由被告少分;三、被告曹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可依法请求重新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资金异常流向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