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与第三人李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高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多次对高某某进行言语侮辱及冷暴力,导致高某某身心受损。双方协议离婚时,高某某依据《民法典》主张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曾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且高某某对婚姻破裂亦有责任,拒绝支付。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女儿出生证明、曾某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损害后果。被告曾某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赔偿金额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二、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背景下,无过错方仍有权就对方重大过错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认定“其他重大过错”时,综合考量了行为持续时间、对无过错方身心造成的伤害程度,特别是保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婚姻中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