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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蒋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军人)与蒋某(非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麻某名下某部队公寓房归蒋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麻某退役安置后,蒋某需配合办理过户”。后因麻某服役延期,房屋产权性质未变,蒋某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强制过户。麻某抗辩称该条款系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前不得分割。争议焦点在于涉军房产在离婚协议中的条款解释及军人特殊身份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确认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性质存在分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释明,引导双方就补偿金额及过户时间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公寓房归蒋某所有;麻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蒋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因政策原因暂无法过户,麻某需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而非机械适用附条件赠与理论。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涉军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