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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朱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朱某某系夫妻,朱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婚后,焦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朱某某对此知情但未签字。离婚诉讼中,焦某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朱某某分担;朱某某则依据婚前协议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主张该债务属焦某某个人债务。因涉及军人婚姻特殊性,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判决债务由焦某某独自承担。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协议未涵盖婚后新增债务,且款项用于家庭,请求改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焦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款项用于家庭装修及子女教育,并申请对家庭支出进行审计鉴定;朱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军人身份证明及焦某某单方借款凭证,申请对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是否约束婚后债务、军人婚姻保护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冲突焦点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焦某某自愿承担50万元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朱某某无需分担;双方确认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按一审判决执行。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案诉讼。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债务承担协议对婚后新增债务的约束力边界,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债权人利益。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为涉军离婚案件中的债务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