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曾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曾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曾某,存款归麻某,并约定曾某于三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然而,曾某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麻某分娩哺乳期结束仍未履行。麻某遂起诉要求确认财产分割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女方哺乳期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违约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协议效力及违约责任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过诉前调解阶段。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曾某存在恶意拖延过户、违反协议约定的事实。被告曾某辩称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配合,但认可协议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履行的可行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曾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麻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若逾期不履行,需额外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原告麻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仍具效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