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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麻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杨某,存款平分。离婚后,杨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豪车,该车辆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杨某认为麻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隐匿车辆进行分割,并主张麻某少分或不分。麻某辩称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杨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车辆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麻某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提交车辆登记信息、购车发票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车辆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麻某名下。麻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证人证言,主张车辆为婚前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车辆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麻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是否具备隐瞒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杨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隐匿的豪车归杨某所有,杨某向麻某支付车辆折价款的一半;三、驳回被上诉人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律予以严厉制裁,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公平。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