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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被告婚前持有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权,该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属遗漏财产。王某某认为该股权系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依法分割,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该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约定“无其他争议”,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婚前财产及其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股权登记变更记录作为书证,证明股权存在及增值事实;被告提交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二审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未进行开庭审理,直接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原则。虽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法律争议,但原告在二审阶段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