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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半年,林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林某当时处于哺乳期,因身心疲惫及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未对家庭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林某主张该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蒋某存在隐藏财产的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蒋某辩称该收益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且林某在离婚时已知晓大致资产状况,现主张分割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哺乳期特殊情境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财产范围存在较大分歧,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林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该笔资产。被告蒋某提交了家庭支出凭证,试图证明资金已消耗。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围绕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概括性条款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界限。在原告处于哺乳期等特殊弱势情境下,法院虽关注其权益,但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若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隐藏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或遗漏,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应在离婚时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