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申请执行孙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系夫妻,孙某系现役军人。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全部共同债务由孙某承担,房产归吴某。然而,该离婚协议实为双方合谋,旨在通过“假离婚”逃避对吴某债权人的巨额债务清偿责任。债权人发现后,主张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要求孙某以个人财产及原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背景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异议之诉或确认之诉的管辖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时并未实际分割财产,且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被告孙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已实际清偿或财产已真实转移。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的关联性,以认定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吴某与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共同债务由孙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孙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其个人财产及原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三、驳回孙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债务分割条款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不得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法院将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交易目的,严格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