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麻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至刘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麻某以“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及“受胁迫”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并主张协议无效。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外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履行障碍。麻某辩称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且涉及境外财产处置需经公证,故拒绝配合。刘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麻某在签署协议时神志清醒,无胁迫情形,且双方已实际分居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围绕协议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组织听证。刘某提交证人证言、离婚登记档案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合法有效且具备可执行性。麻某提交境外律师意见书及公证材料,主张程序违法。法院审查认为,涉外婚姻登记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鉴于双方对履行细节仍有分歧,法院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就过户时间及补偿款支付达成新共识,避免长期诉讼消耗。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麻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刘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刘某放弃部分补偿款请求,双方就离婚协议履行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在国内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强调意思自治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高效化解了涉外家事纠纷中的履行僵局,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契约稳定性的保护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