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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不久,黄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麻某当时处于孕期,黄某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及女方权益的考虑,未立即主张权利。现黄某认为该遗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麻某存在恶意隐匿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笔遗漏的理财收益进行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以及是否适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第三方证人证言,证明该笔理财收益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被被告隐匿。被告麻某对资金流向无异议,但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孕期医疗及生活支出。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财产性质的认定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自愿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虽然法律规定一方隐匿财产可少分或不分,但本案通过撤诉结案,反映了家事审判中注重调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理念,为类似涉隐私家事案件提供了程序与实体结合的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